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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去产能保障再就业难职工:距退休不足5年的可内退

2016/11/04

广东、陕西、河北、辽宁、江苏、山东、四川等多个省份推出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的相关措施,均规定了“距退休不足5年再就业难可内退”。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困难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后,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10月31日,广东省人社厅官网发布《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这一规定。

第一财经记者经过梳理发现,除了刚刚出台文件的广东,还有陕西、河北、辽宁、江苏、山东、四川等多个省份推出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的相关措施。

其中,均规定了“距退休不足5年再就业难可内退”,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的内容。在促进转岗就业创业方面,各省则是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政策细化,转岗培训补助、岗位补助、社会保险补助、稳岗补贴标准等补贴的数额不尽相同。

比如,江苏规定对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分流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社会保险补贴;河北则是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河北还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根据其缴费年限,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本人月失业保险金的50%;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广东对有创业意愿的职工或失业人员,可按规定最高给予1000元/人培训补贴。同时,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给予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的稳岗补贴。山东的稳岗补贴标准则为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

此外,辽宁要求加强就业失业监测,建立企业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和国有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情况的报告制度。辽宁省人社厅还与各市政府就城镇新增就业和城镇登记失业率等签订目标责任状,列入省对各市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华南城市研究会副秘书长万庆涛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由于去产能造成的下岗职工,国家应该出资予以安置,让这些职工有一个可以预期的未来。“各地针对职工安置出台的文件将避免过去国企改革出现的后遗症,有利于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进而有利于社会稳定,也就是能够很好的把国企职工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结合起来”。

今年以来,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中央政府化解产能过剩、清理“僵尸企业”的力度越来越大。而化解过剩产能将造成一部分职工被分流安置,据统计,仅钢铁和煤炭两个行业,就涉及到180万职工的分流安置。

今年年初,工信部副部长冯飞透露,中央政府决定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资金规模是两年1000亿元,用于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的职工安置。

随后,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人社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的意见,明确了职工安置基本的原则、安置的渠道、工作的要求,总的考虑还是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

具体的安置渠道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方面,企业内部安置。企业依靠现有的场地、设施、技术开辟新的就业岗位,能让分流出来的职工在本企业继续就业。

第二方面,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对需要离开本企业的职工,启动就业扶持计划,在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帮助职工能够尽快就业和创业。

第三方面,内部退养。也就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职工本人自愿,企业同意,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第四方面,公益岗位托底。对不能实行市场就业的困难职工,政府将开辟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

“这四项安置措施已经比较全面,对于接近退休年龄(5年)的人可以提前退休,对于那些比较年轻的职工,可以根据职工的个人能力和爱好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让他们有一技之长,保证收入不下降,生活不受影响,或少受影响”,万庆涛说。

万庆涛也建议,政府还可以考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职工自筹资金成立新的公司,抱团取暖,自力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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